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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侯志民与张书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民,张书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057号原告:侯志民,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书康。原告侯志民与被告张书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侯志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志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