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李朝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李朝委,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43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黄河路。负责人张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静、王玉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朝委,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王小红,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登封市。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3836.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朝委、王小红银行存款463836.0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