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希江与姜书海、刘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江,姜书海,刘敬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660号原告:刘希江,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姜书海,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敬娟,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刘希江与被告姜书海、刘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希江对被告姜书海、刘敬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