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晨与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191号原告:李晨,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杜军,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晨与被告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计657.5元,由原告李晨负担。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