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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晨与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191号原告:李晨,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杜军,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晨与被告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计657.5元,由原告李晨负担。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