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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4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锐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锐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清晖路148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宗。被执行人:周锐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锐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5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之2016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1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1日应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70.7元为基数,从当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2014年2月之2016年8月期间的水电费343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33.6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9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锐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锐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锐源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河西路14号(产权证号:03××70)、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河西路14号之一(产权证号:03××41)、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城路87、89号(产权证号:03××30)及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148号会景阁一座22楼F单元(产权证号:03××73)的四处房产;上述房产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并进行变现处理,本案待参与变现所得款的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锐源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9947.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另案首封、本案待参与分配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麦永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