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泽友与宁选富借款合同纠纷2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友,宁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友,男,1934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被执行人宁选富,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泽友与宁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盐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选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泽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案款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2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何韫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