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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汇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岑小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汇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岑小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9501号原告:台州市汇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金茂中心703室。法定代表人:蒋斌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秋丽,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李挺,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岑小长,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原告台州市汇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岑小长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项本金1792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利息人民币1344元,自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另计);3、判令被告对承诺书项下的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原告对变卖或拍卖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5日,被告岑小长与第三人杜振宇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为岑小长,借款金额为1792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借期为十二个月,月利率为1.5%,每月4日为还款日,分12个月还清本金及利息,由原告台州市汇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岑小长签订《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岑小长将其所有的浙J×××××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以抵押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当日,原被告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合约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2017年6月5日,原告代被告向杜振宇偿还借款本金17920元,利息134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岑小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汇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17920元及截止2017年6月4日的利息1344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台州市汇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岑小长所有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J×××××,车辆识别代号:LGXC16DF0B0035915】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被告岑小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滕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