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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杨航与被告李搏、李琼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航,李搏,李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627号原告:李杨航,男,生于1969年,现住巴中市巴州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搏,男,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琼华,女,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李杨航与被告李搏、李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李杨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李杨航负担。审判员 庞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