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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勇与赵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赵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955号原告:刘勇,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哲,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刘勇与被告赵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赵哲向原告刘勇借款10万元整,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并约定如不按期偿还借款,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日息0.3%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勇在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审理中,经本院明示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等重要信息,导致有关案情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勇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原告刘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宋 哲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齐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