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潘双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双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551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双涛,男,199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双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员郭磊、刘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双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潘双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淮阳县商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潘双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辆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获经过、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证人崔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双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双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双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