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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辖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立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立民,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80-16号2栋1层。法定代表人:李佩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民,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方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东城口商服5#2门。负责人:张金祥,经理。上诉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立民、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8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