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智平与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平,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平,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3063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申请人刘智平与被申请人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字第0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智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2,94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744.10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7)沪贸仲裁字第040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静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