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1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石市开泰机电有限公司与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开泰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946号之二原告:黄石市开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胜阳港20号。法定代表人:柳华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C地块新都国际嘉园D-2-801。法定代表人:陈存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开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黄石市开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开泰机电有限公司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开泰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66元,由原告黄石市开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凌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