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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陈丽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陈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89号心家泊1号附属楼03-06号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39041-X。被执行人:陈丽钦,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与陈丽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瑞都花园X单元房产(该房产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与案外人所有的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瑞都花园X单元为一套房内的AB单元,短期内无法进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丽钦名下虽有房产,但短期内无法进行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