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1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彭冬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彭冬菊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25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5352T。法定代表人:吴在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冬菊,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彭冬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