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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晓锋与殷付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锋,殷付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978号原告宋晓锋,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郭振雷、包院峰,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付吉,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林州市,原告宋晓锋诉被告殷付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人签收,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法院无法核实被告信息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晓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王 军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