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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林平华、天柱县社学乡桥联村江头寨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华,天柱县社学乡桥联村江头寨采石场,王世发,余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林平华,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身份证。被执行人天柱县社学乡桥联村江头寨采石场(以下简称江头寨采石场)。法定代表人余叶青,该采石场场长。被执行人王世发,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天柱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余叶青,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同上,身份证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平华与被执行人江头寨采石场、王世发、余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黔2627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头寨采石场、王世发、余叶青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连带偿还申请人林平华借款300000元(包括2016年12月10万元、2017年1月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平华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头寨采石场、王世发、余叶青因该采石场不能正常生产运转,暂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