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改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勤妮,朱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805号自诉人古勤妮,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朱改明,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古勤妮以被告人朱改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古勤妮与朱改明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古勤妮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古勤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