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雷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雷建青,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雷建青,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徐平,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雷建青、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31010.32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雷建青、徐平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雷建青、徐平已按协议部分履行。本院认为,因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96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执行人雷建青、徐平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审批马露2017.8.29校对人(即主审人):马露拟印份数:5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