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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春华与李文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华,应县第四中学校,李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华,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天镇人。被执行人应县第四中学校。法定代表人潘香莲,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雄,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雁成审判员  唐恒仕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