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继英与林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继英,林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815号原告:林继英,女,194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家涛,男,40岁左右,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林继英诉被告林家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林家涛支付欠款12200元;2、由被告林家涛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林继英在颍上县慎城镇经营一家小卖部,被告林家涛于2015年先后在原告处购买烟、酒等物,至2015年12月13日仍欠原告12200元,并向原告林继英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始终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应提供明确的被告林家涛的身份情况,经本院告知其补正后,原告林继英仍不能确定被告林家涛的身份,故原告林继英的起诉不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继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退给原告林继英。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展静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