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7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德方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志娴、天津凯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德方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娴,天津凯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427号原告:天津德方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庆丰小区1-2-202。法定代表人:李文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天津德方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娴,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凯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加),住所:蓟州区兴华大街东方大厦401-404室。法定代表人:杨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然,天津凯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德方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娴、天津凯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长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