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维志与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志,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969号原告:杨维志,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立,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杨维志为与被告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维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1日,被告张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张立归还了5000元,尚欠原告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杨维志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鲍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