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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狄光银诉被告宜宾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光银,宜宾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21行初22号原告狄光银,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1008708169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桂圆路295。法定代表人罗青,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狄光银诉被告宜宾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狄光银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答复原告诉称事项应属宜宾县人民政府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狄光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狄光银负担。审 判 长 黄 咏 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万 华人民陪审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陈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