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通美逸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美逸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629号原告:南通美逸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越,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宏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通美逸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南通美逸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美逸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美逸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13元,由原告南通美逸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