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邵志俊与缪明锋、佘红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俊,缪明锋,佘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510号申请执行人邵志俊,男,195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缪明锋,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佘红兰,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邵志俊与缪明锋、佘红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邵志俊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