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锦胜与宋达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锦胜,宋达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102号原告:陆锦胜,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宋达开,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陆锦胜与被告宋达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陆锦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锦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锦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锦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