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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锦胜与宋达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锦胜,宋达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102号原告:陆锦胜,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宋达开,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陆锦胜与被告宋达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陆锦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锦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锦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锦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