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志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民,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已被开除党籍),原系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琼南车辆管理所主任科员(已退休),家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11月3日被取保候审。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民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洪、书记员朱丹,被告人黄志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志民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在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琼南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科查验岗担任查验员,负责各类机动车辆注册、变更、转移、报废机动车监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查验工作。2013年1月至7月期间,时任该车管所车管科科长陈景峰(另案处理)和登记审核岗主任科员曾荣灿(另案处理)为帮他人办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注册登记的半挂车入户登记,两人经商量后,由曾荣灿向负责查验岗的黄志民打招呼,称有一领导的朋友有一批半挂车要上牌请黄志民关照。之后,黄志民多次接收曾荣灿等人拿来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材料,在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只有第一辆实际到场接受查验,机动车车主或代办人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仅凭机动车的合格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且明知17.5米长的低平板半挂车国家已明令禁止注册登记,仍违规出具179份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半挂车查验”合格”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之后,黄志民将机动车的查验情况等信息按流程程序传递至曾荣灿负责的登记审核岗。然后曾荣灿在其负责的登记审核岗、陈景峰在其负责的档案管理岗进一步完成该179辆半挂车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归档等流程,最终为该179辆禁止注册登记的半挂车办理入户上牌手续。2013年3月至7月期间,曾荣灿因黄志民帮助办理半挂车入户登记,先后三次共计交给黄志民人民币13万元的好处费。时间分别为:2013年3月份的一天,曾荣灿在海口市××区假日一品茶馆门口交给黄志民3万元现金;同年5月份的一天,曾荣灿在琼南车管所停车场曾荣灿的车上交给黄志民4万元现金;同年7月份的一天,曾荣灿在海口市××路四幢后面的停车场曾荣灿的车上交给黄志民6万元现金。2014年底,公安厅纪检部门就该179辆低平板半挂车违规办理入户一事找黄志民谈话后,黄志民遂将从曾荣灿处收取的13万元好处费退还给了曾荣灿。另查明,被告人黄志民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登记表、海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海口市常住人口信息,琼南车辆管理所工作规定、车辆管理科工作职责、机动车查验岗位工作职责、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海南省贯彻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意见,《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179辆重型底平板半挂车查询信息,领车牌记录,机动车查验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关于依法撤销有关机动车登记的函,证人卢某、林某、符某、张某、岳某的证言,涉案人陈景峰、曾荣灿、许华庆、魏利臣、李吉连、程传海的供述,被告人黄志民的供述与悔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3万元,并故意不正确履行法定的查验职责,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志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志民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志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犯罪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的罪行,对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启文人民陪审员 吴文慧人民陪审员 温晶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俊皓书 记 员 陈文莉速 录 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