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冯顺、梁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顺,梁印平,陈立,崔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92号申请执行人冯顺,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梁印平,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陈立,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崔慧军,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关于冯顺与梁印平、陈立、崔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49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印平、陈立、崔慧军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梁印平、陈立、崔慧军名下的房管局、银行存款和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上述调查,并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故此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4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梁印平、陈立、崔慧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连英执行员 杨海军执行员 韩青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一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