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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新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王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新佳音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王锋,张家桂,连云港市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98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新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玉河路2号2-1号。法定代表人宋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北村工业区。负责人王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锋,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张家桂,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航口路(镇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家桂,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新佳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王锋、张家桂、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王锋、张家桂、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更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