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行审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孙代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孙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5行审12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孙代坤,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东安村村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孙代坤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1999年10月占用稷下街道东安村设施农用地466平方米,建设房屋、院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淄国土罚字[2017]第728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二项处罚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限期15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经巡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予以立案查处,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查验照片,并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被执行人违法用地事实的存在。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淄国土告字[2017]第728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淄国土听字[2017]第728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并送达了淄国土罚字[2017]第728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二项处罚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限期15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拆除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淄国土罚字[2017]第728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淄国土罚字[2017]第728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第二项行政处罚。审 判 长 田晓辉审 判 员 于洪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