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范洪双与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双,长春市强生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李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250号原告:范洪双,男,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被告:李玉明,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898号。负责人:赵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洪双与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洪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洪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洪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范洪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峻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