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娟与被告王大鹏离婚纠纷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娟,王大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559号原告:胡娟,女,汉族,1990年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吴靖祺,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鹏,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胡娟与被告王大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涛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王大鹏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未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狄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