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郭某、赵某1、赵某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赵某,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30号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95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97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赵某2,男,汉族,1992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郭某、赵某1、赵某2罚金、退赔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某、赵某1、赵某2履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郭某、赵某1、赵某2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均外出,无法联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某、赵某1、赵某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