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娜、王一冰,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熊炎华,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汉东23号,身份证号:4213021965022004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熊炎华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7R5**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尚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98935.60元、未受偿人民币298935.6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