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文东与徐勇、秦志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东,徐勇,秦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执475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东,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徐勇,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秦志勇,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东与被执行人徐勇、秦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