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信用社与柯国栋、易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信用社,柯国栋,易喜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558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86175C)。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负责人:黄志林,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娜、陈勰,该社员工。被告:柯国栋,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易喜兰,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信用社(以下简称新碶信用社)与被告柯国栋、易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1.被告柯国栋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7月4日的利息4722.76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2.被告易喜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胡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柯国栋与被告易喜兰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9日,原告新碶信用社与被告柯国栋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仑农信联新碶循借字第8251120160005502)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柯国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80%确定,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当笔借款所约定的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为按年调整;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被告柯国栋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等情形,则构成违约或风险事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柯国栋发生前述违约情形,贷款人即原告有权采取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即被告柯国栋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借款人违约责任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等。该合同还对各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易喜兰与原告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被告易喜兰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为被告柯国栋前述《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仑农信联新碶循借字第8251120160005502)项下的全部债务(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该共同还款承诺书还对其他相应事宜予以约定。上述循环借款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柯国栋发放借款10万元。截止2017年7月4日,被告柯国栋共欠原告借款利息4722.76元,10万元借款本金尚未偿还。被告柯国栋、易喜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国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7月4日的利息4722.76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易喜兰对被告柯国栋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7.5元,由被告柯国栋、易喜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新荣代书记员 胡翼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