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秋林、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秋林,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097号之一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宾泽,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蔡秋林,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安福东站汽车东站内。法定代表人:卢基平,董事长。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澧农商银行”)与被告蔡秋林、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临澧农商银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临澧农商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76元,减半收取3138元,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代理审判员 向 柳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薇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