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桑立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桑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白文军,局长。被执行人桑立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冀0981行审5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桑立新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交河镇及庄村集体土地6600平方米,(其中规划区外一般耕地2789平方米、规划区内一般耕地3811平方米),折9.9亩建阀门厂,严重违反了土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私占乱建行为,应予纠正,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没收被执行人桑立新在其3811平方米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由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爱良审判员 付中海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