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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贺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贺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性别: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贺玉龙,性别: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李金龙与贺玉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妍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