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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好劲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好劲购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4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好劲购超市,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一层商业2001、2003-2015、2017、2018、2020-2040、2050-2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L26617837E。投资人:李华伦,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好劲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好劲购超市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员叶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