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7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叶锐佳、刘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叶锐佳,刘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792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组织机构代码89047665-9。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少丹,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祖聪,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叶锐佳,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刘顺平(LAU,SHUNPING),女,1971年4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叶锐佳、刘顺平(LAU,SHUNPIN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2083.5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9月23日止利息32231.16元、罚息17054.08元、复利7094.78元,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约定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5630元、公告费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7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叶锐佳银行存款1226.22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已将余款1176.2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产。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79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震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