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晓杰与阜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杰,阜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郭景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行终4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晓杰,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539号。法定代表人孙正东,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震,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师博,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9号。诉讼代表人王好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郭景法,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王晓杰因诉阜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行初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晓杰,被上诉人阜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震、师博,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简称农行阜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升,一审第三人郭景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杰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3年,其以合法形式取得与农行阜阳分行闻集营业所东侧相邻的原闻集供销社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持有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后农行阜阳分行将其国有土地及房产转让给郭景��使用。2016年9月份,郭景法以阜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为由进行建设,其才得知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农行阜阳分行颁发的阜泉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其2003年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权证界线交叉重叠,已经实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农行阜阳分行颁发的阜泉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8月,农行阜阳分行取得座落于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西头东西大街路南,北临东西大街,东临闻集供销社,南临机械厂,西临沈付民,面积为2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行阜阳分行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房屋作为该行原闻集营业所办公使用。2007年6月,因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农行阜阳分行申请补证,阜阳市人民政府依据原登记档案为农行阜阳分行颁发了阜泉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2226平方米,农行阜阳分行依据该证取得了房地权阜泉字第200790002号房地产权证,房屋面积为969.36平方米。2008年12月,农行阜阳分行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由郭景法竞得,双方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是没有办理土地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一审法院另查明,1993年8月,闻集供销社取得被诉土地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阜市国用(93)字第X号,用途为办公室,面积为1749.6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01.2平方米。2003年6月17日,王晓杰取得房地权阜泉字第X号房地产权证,面积为120.56平方米。经实地查看,王晓杰的房屋坐落在闻集供销社的土地上,西临农行阜阳分行原闻集营业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记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阜阳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农行阜阳分行因原闻集营业所办公、住宿需要使用土地,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阜阳市人民政府已于1993年对农行阜阳分行土地申请登记确权,原相邻权人闻集供销社进行了指界确认,且无异议。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2007年,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农行阜阳分行办理了遗失补证登记,此次登记除面积比原登记面积小107平米外,其余登记事项并无变更。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王晓杰虽持有房地产权证,但没有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其当庭所举证据不能够证明被诉颁证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晓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晓杰负担。王晓杰上诉称,农行阜阳分行遗失土地使用证申请补证,但阜阳市人民政府未按原土地登记面积补发土地使用证,系改变面积颁发新证,因无四邻指界、公示程序违法、出示证据有伪造嫌疑,故该证属于违法颁发。且郭景法系违法建房,法院应予明释,纠正其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阜泉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阜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王晓杰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1994年,原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原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支行闻集营业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该证遗失和中国农业银行土地资产确权需要,2007年6月,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农行阜阳分行颁发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登记行为为变更登记,并不涉及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的变更。从1994年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已过20年,现王晓杰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2、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颁证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007年6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比原登记面积少107平方米。3、王晓杰与农行阜阳分行所使用土地并不存在界线交叉,农行阜阳分行自1954年使用土地至今无任何纠纷,王晓杰无证据证明其与被诉颁证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农行阜阳分行答辩称,此次登记除面积比原登记面积小107平方米外,其余登记事项并���变更。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颁证之前委托测量进行公示并指界,其作出的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王晓杰虽持有房产证,但未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不能证明被诉颁证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景法在庭审中陈述称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农行阜阳分行的答辩意见。另,其是通过拍卖程序合法取得农行阜阳分行的土地,与王晓杰使用的供销社的土地不是同一块地,未侵害其权益。阜阳市人民政府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证明阜阳市人民政府具有主体资格。2、农行阜阳分行营业执照、徐玲身份证;3、申请国土给予登记发证的报告;4、阜阳市闻集镇闻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使用土地说明》;6、刘怀儒于1993年4月10日出具的《证明》;7、调��报告;8、土地登记审批表;9、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07)111号《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0、关于明确我行土地资产确权中土地证登记级别的委托书;11、指界委托书、调查指界通知书;1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13、定界通知书;14、土地登记申请登记表,以上13份证据证明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农行阜阳分行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王晓杰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晓杰的身份证,证明王晓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阜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证明王晓杰实际拥有的土地与案涉土地是相邻关系,被诉登记行为已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具备主张权利及起诉的资格。3、房地权阜泉字第2003900045号房地产权证,证明王晓杰的房屋及座落土地由其占有使用。农行阜阳分行在一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主体资格。2、阜泉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权阜泉字第200790002号房地产权证,证明2007年6月20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农行阜阳分行颁证,该颁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合法;6月23日房产局根据阜泉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审批手续为农行阜阳分行办理房屋产权证,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3、财产拍卖交接清单、安徽金联拍卖公司函、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规则,证明2008年12月31日郭景法通过竞买取得农行阜阳分行原闻集营业所房产,涉案土地已不属于农行阜阳分行所有。郭景法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拍卖规则、特别说明、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郭景法通过竞买方式取得该宗���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2、阜泉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权阜泉字第200790002号房地产权证,证明竞买后农行阜阳分行将相关房产及土地的证件提供给郭景法。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1993年8月,原阜阳市人民政府为文集银行颁发地号为2102020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为:北临东西大街,东临闻集供销社,南临机械厂,西临沈付民,面积为2333平方米。2007年6月,因中国农业银行土地资产确权需要,农行阜阳分行申请土地登记,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农行阜阳分行颁发了阜泉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为:北至中心街,东至闻集供销社,南至空地,西至闻集镇开发房屋,面积为2226平方米。本院认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本案中,原阜阳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为文集银行,四至为北临东西大街,东临闻集供销社,南临机械厂,西临沈付民,面积为2333平方米。而2007年阜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为农行阜阳分行,四至为北至中心街,东至闻集供销社,南至空地,西至闻集镇开发房屋,面积为2226平方米。二者相比,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权利人名称、四至名称、面积上均有所变化,故本案被诉登记行为应属变更登记。一审判决认定被诉登记行为是遗失补证登记不当,本院予以指正。王晓杰认为阜阳市人民政府为农行阜阳分行颁发的阜泉国用(2007)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其2003年的土地使用证及���地产权证界线交叉重叠,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王晓杰提交的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王晓杰本人,而土地使用证权利人则为文集供销社并非其本人,按照“地随房走”原则,王晓杰对其房屋所占土地依法应享有合法使用权,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与1993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相比,面积减少了107平方米,其中北口(即宗地图上的J1至J2)由原来的28.4米变为现在的27.45米,减少了0.95米。经合议庭现场实地查看,即使北口的J1至J2点按王晓杰指认发生了位移,也远未达到0.95米,故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上也不可能向东延伸至将王晓杰的土地登记在内。从宗地图来看,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亦未将王晓杰的房屋所占土地登记在内,二者并不存在重合。因此,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损害王晓杰的实体权益。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王晓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晓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玉圣审判员 宋 鑫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琳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