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王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芹,王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王桂芹,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宏光,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芹与被告王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桂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64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