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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尚晓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尚晓英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开发区运河路21号,注册号370524600001309。经营者:崔冠军,男。被告:尚晓英,女。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尚晓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雪芳审 判 员  孙国臻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桂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