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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建塘阀门有限公司与朱永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建塘阀门有限公司,朱永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071号原告:天津市建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泰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被告:朱永江,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建塘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建塘阀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天津市建塘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