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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云林与章叶付、黄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林,章叶付,黄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964号原告:朱云林,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益庭,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叶付,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黄小妹,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朱云林与被告章叶付、黄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从2016年4月11日起按借款数额月支付1.5%利息至本息清偿日止,至起诉日利息为14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益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叶付、黄小妹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云林与被告章叶付系亲戚关系,被告章叶付、黄小妹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判决离婚。2014年4月11日,被告章叶付因资金周转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朱云林借款人民币90000元,借款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叶付、黄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云林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1198.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