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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芳张云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芳,张云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芳,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云轲,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芳邀约其子被告人张云轲于2016年7月、2016年11月先后在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南街榜上小区、岳溪镇半边街,入户盗窃被害人向某人民币190元、杨某人民币200元、官某人民币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芳、张云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芳、张云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芳、张云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芳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芳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张云轲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方芳、张云轲对此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二、被告人张云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l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方芳、张云轲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向某190元、杨某200元、官某700元。(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审判员  龚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