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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丕仁、郭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仁,郭荫,菏泽市开发区久久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77号申请人:张丕仁,男,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荫,女,住菏泽市。被申请人:菏泽市开发区久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桂陵路大德电商产业园A座404室。申请人张丕仁与被申请人郭荫、菏泽市开发区久久传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丕仁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荫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丕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荫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丕仁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