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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延长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延长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第439号原告焦某某。被告延长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延长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丽颖 更多数据: